产品特色
“防、治、保”三位一体,尊享健康服务
“按需赔付”,全疗程人性关爱
√ 健康咨询
√ 体检服务
√ 专家预约
√ 导医导诊
√ 二次诊断
√ 癌症住院津贴
√ 癌症手术津贴
√ 癌症放疗、化疗津贴
√ 癌症器官移植津贴
√ 癌症诊断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满期保险金
保障责任
以下利益为投保一份“守护安康”①:
1、 癌症住院津贴:
300元/天,每一保单年度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2、 癌症手术津贴:
30000元/次,每一保单年度以两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3、 癌症放疗、化疗津贴:
30000元/次,每一保单年度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4、 癌症治疗所需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津贴:
300000元/次,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600000元为限。
5、 诊断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100000元,确诊时一次性给付(轻症提前给付30000元/次,以100000元为限。)
6、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②;若合同生效1年后因癌症身故,额外给付50000元。
7、 保费豁免:
癌症确诊后豁免保费。
8、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费的105%。
9、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③。
① 该产品的疾病等待期为1年。
② 未成年人的该部分身故保险金为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③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住院津贴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 |
癌症手术津贴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接受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
癌症关爱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 1 次为限。 |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
癌症放、化疗津贴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 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 计以10 次为限。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 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2 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保单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年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保单现金价值。 若身故是因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下列数字为假设并做举例说明之用)
金先生 男性 35周岁 已婚 育有一子 会计师
年交保费13140元
投保“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1份,保至70周岁,10年交清。
金先生在40岁时,不幸确诊肝癌,马上住院(假设先后住院三次共计120天),经过了化疗、肝脏移植手术等一系列治疗,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金先生获得如下赔付及服务优惠:
癌症关爱保险金 |
确诊时一次性给付 |
10万元 |
癌症住院津贴 |
住院每天300元 |
3.6万元 |
癌症手术津贴 |
3万元一次 |
3万元 |
肝脏移植津贴 |
30万元一次 |
30万元 |
癌症放、化疗津贴 |
3万元一次 |
3万元 |